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案例分析``懂法律的朋友请进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04 03:15:46
原告串井小(男)与原告串麦妮(女)系同胞兄妹。两人主张,其父亲生前收藏有一幅中堂画,画面是两只老鼠和一只蜡烛。画面的左上方由小字题跋,在题跋的下面有“齐璜”二字。画面的左下方有“白石”二字的印鉴。该图画质地为宣纸,篇幅约126厘米×50厘米。楹联系潘龄皋所书,上联为“新诗如洗出”,下联为“好鸟不忘飞”。质地也是宣纸,篇幅约为126厘米×25厘米。被告贾计生在得知原告父亲藏有此书画后,以欣赏为名从串麦妮手中借走此书画,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。被告在1991年12月写了一份证明:“本人大约在1970年从串井小家拿了一幅画,据说是齐白石画的,当时由于不在意,不慎丢失,特此证明(什么时候找到,就及时归还)。”由于被告一直未归还书画,原告诉诸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画,否则予以相应的赔偿。在诉讼中,被告辩称此画是赝品。原告主张被告在借走齐白石的画的同时,还借走了潘龄皋所书的楹联。对此被告予以否认。
问题:请结合民事诉讼法学理论,分析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。
要求:观点明确,论证充分

首先,根据物权理论,请求人只有在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,才能请求相对人返还标的物。而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。如果被请求人主张其为有权占有,则应由被请求人举证。本案中,串井小兄妹从其父处继承取得争执标的的所有权,贾计生也写证明承认是从串井小兄妹处拿走据说是齐白石的画,并称找到后及时送还。说明贾计生是争执标的的借用人,不享有所有权,串井小兄妹是争执标的的所有权人。贾计生在上诉理由中提到该画是串麦妮赠送给他的,如果他有确切证据加以证实,则会产生争执标的所有权的转移,贾计生则对争执标的取得所有权。但贾计生并未举出充分确切证据,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  其次,关于争执的“老鼠吃蜡”的画是否是齐白石真品的证明责任问题。本案中,串井小兄妹诉称贾计生借走齐白石所作的“老鼠吃蜡”的中堂画一幅,贾计生写证明承认从串井小兄妹处“拿了一幅画,据说是齐白石画的”。但在审理中称该画是赝品。对于双方的争执,在没有出示该画的情况下,无法鉴定,也不能盲目评判其真伪,因为某些赝品确实能够以假乱真。在处理案件时,应确定贾计生对该画是赝品负举证责任。因为按照证明规则,串井小兄妹只需证明贾计生拿走一幅齐白石的画即可.贾计生承认该事实后,再主张该画是赝品,就应由其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。
  同理,以上分析也适用于对于争执之画的尺寸大小的举证。本案中,串井小兄妹在诉状中称争执的“老鼠吃蜡”之画的尺寸约为90×50厘米;一审法院审理期间,根据串井小的比划测量,尺寸约为103×50厘米;证人王小兴证明该画约为126×50厘米。而贾计生则称该画仅为一尺多长,半尺宽,也应由其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。
  再次,关于贾计生是否借走潘龄皋楹联的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串井小兄妹称贾计生在借走齐白石“老鼠吃蜡”之画的同时,也借走了潘龄皋的楹联一副。但贾计生否认。串井小兄妹应对此事实负举证责任,否则,无权向贾计生追要。

  本案是一真实的案例,实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请见下面链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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